10.3969/j.issn.1004-5961.2018.01.022
党内权力监督法治化的法理论证
党内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党内规范法治化的组成部分,而党内法治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种类型,因此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应当基于社会法治的理论体系展开.这就决定了党内权力监督的对象是一种作为社会权力的领导权,需要区别于党的代表和机构所享有的作为国家权力的执政权.党的领导权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支配力和作用力,将党所拥有的领导权纳入一个法治的监督轨道之内,规范领导权的行使,是实现党的权力和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原则相融合的必然要求.为此,在“四个全面”布局的战略要求下,党内权力监督应当设立专门的党内权力监督机构,而此举可在区分执政权与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委员会设置来实现,真正做到党政分工不分家,最终实现党内权力监督法治化和党内治理的法治化.
党内监督、法治社会、社会权力、党的领导权、监察体制
2018-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