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961.2018.01.006
哲学和法学:论马克思“柏林法学建构”的意义
按照传统的观点,马克思早期思想的第一次转型是由信奉一种特定“法律科学”理想幻灭引起的.马克思的柏林法学计划是失败的.然而,实际上,马克思“柏林法学建构”的过程始终有一个属于它自己的阐释的张力存在.其中有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地位的倾向相互对抗:即“失败的倾向”和“成功的倾向”,其中“成功的倾向”明显占据马克思“柏林法学建构”的过程,虽然马克思也承认这里存在困境,但这种困境却相对于“成功的倾向”处于从属的地位.与马克思坚决回应当时传统德国法哲学致命缺陷相比,那是微乎其微的“失败”因素.而且,这种微乎其微的“失败”,无法阻挡马克思在大学时代的思想独立性.在这个意义上看,我们从“成功的倾向”以及处于从属地位的“失败”的因素,可以了解马克思自己尝试的解决困境的补救性方案的效果,由此了解它们为什么会成为马克思哲学思想发展的阶段性变化的节点.本文以对相关知识和历史背景的详细掌握为基础,有根据地对马克思法学体系建构的困境成因进行客观分析,特别是对哲学与法学遭遇的思想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阐释,以便揭示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发展的逻辑的重要学术意义.
马克思、柏林法学建构、德国古典法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所有权与正义——走向马克思政治哲学”[项目14AZ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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