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绩效评价不能忽视劳动效率标准
将股份制的运作形式融入传统合作制模式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学界对其绩效评价已有大量研究,但鲜有马克思主义劳动效率视阈的考察.本文提出农地股份合作制绩效评价决不能忽视劳动效率标准,论证了这一标准的必要性及其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分析了农地股份合作制本身对提高劳动效率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在农地股份合作制绩效评价过程中引入马克思劳动效率观是开启尊重劳动、重视劳动时间节约、彰显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发展目标取向的一种新的视野和思维范式,在资本思维盛行的今天提出并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农地股份合作制、劳动效率、绩效评价
本文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体土地所有制重要实现形式——以京郊为例”[项目编号:14KDB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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