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制度构建的亮点与不足——对《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在资强劳弱的社会背景下,集体协商制度是劳动者争取更好劳动条件的路径和手段,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深圳有关集体协商的立法在劳方协商代表确定、集体合同争议、协商要约启动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对构建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有推进意义和推广价值,但仍存在立法目的不准、争议处理途径过少、雇主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不足等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集体协商、劳方协商代表、利益争议、立法目的、信息披露
F249.24(劳动经济)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86-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