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土地公有为核心的新型产权制度——驳土地私有化观点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质是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创造中国特色的土地公有制产权形式,其特点是:国家拥有最终处置权,集体拥有现实所有权,农民拥有长期使用权,这不是私有制,而是权能多重、适合当今农村生产力状况的公有制特殊实现形式.本文与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商榷,指出坚持和完善以土地公有为核心的农村新型产权制度的现实价值与深远意义,认为土地公有制能充分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实现城镇化和适合农业现代化的土地流转,有利于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其目的是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
土地私有化、产权、土地公有制
2013-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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