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调解法制述论——以南京政府时期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在清末和民国前期,法律只有和解没有调解,相关法制极不完备,当局甚至禁止法官“作调入”.南京政府成立后,迅速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确立强制调解原则,并督促法官鼓励和解或以调解方式结案,乡镇调解、职业团体调解和法庭调解等都开始有法可依;抗战爆发后,政府对调解制度的提倡达到了极致;战后复员,调解政策开始松动.如果将调解考虑进来,民国时期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一幅传统与现代、诉讼与非讼多元并存的复杂图景.但当时调解制度的推行,却陷于困局.对于调解制度应否推行,在当时也是赞同与反对声浪并存.有意思的是,正反双方的论述话语都可见“外国经验”和“本土资源”的影响.
近代中国、法律、调解、南京政府、政策
21
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22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