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与乡规民约的良性构建
我国乡村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必须重视乡规民约等乡村社会内生的“准法律规范”的规范作用.但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的乡规民约目前多名不副实,缺乏应有的内生性、针对性等特征,这有深刻的乡村治理体制方面的原因.新乡贤制度的出场,不仅凸显了强化乡规民约内生性和针对性的必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具内生性的、新的主体力量和机制.对丰县梁寨镇新乡贤制度及其乡规民约完善问题的实证调研,可充分证明此点.
新乡贤、乡规民约、乡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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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校外重点研究基地江苏师范大学苏北农村治理创新研究基地课题“苏北村民自治组织与乡村法治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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