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赔命价在西藏的法典化
元明清时期,西藏地区在中华法制的框架内保持相对自治的地位,因此其地方法制呈现出独特性.自元末时期的帕竹政权开始,西藏地方政府将西藏法制法典化,赔命价成为西藏法典的一个条款.法典化的赔命价继承了吐蕃时期按照人的社会等级划分命价的做法,是西藏社会结构在法律上的体现.法典化的赔命价具备制定法的形式理性.实体性的赔命价规则是西藏地方司法处理命案纠纷的依据;同时,西藏地方法典还规定了程序性的命价赔付规则,以约束司法官吏.法典化的赔命价是藏区法律文化中最具特色的制度,是当代藏区民间集体记忆的寄托对象.
赔命价、法典化、实体规则、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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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K2;D693.72
湖南省教育科学教育经济与财政研究基地项目13JCJB1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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