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习惯法作为干预行政之法源
行政习惯法作为介于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行为规范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行政行为,这种影响不同于制定法直接控制与规范行政权,而更多地是在制定法存在漏洞与空白之处形成对行政活动走向之干预作用.学界关于行政习惯法范畴的争论与行政习惯法之生成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有莫大关系,因而,有必要通过对实务的解剖,分析可以作为行政习惯法之典型规范形态,进而明确行政习惯法之成立要件,推演行政习惯法干预行政所应遵循的民主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以降低行政习惯法干预行政之随意性.
行政、行政习惯法、干预
16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1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