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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融合——以旗民交产为视角

引用
清代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以田宅契约文书为代表的民间法相当发达,其规范着民间交易.然以律例典章为代表的国家法并不全然认可民间法的交易习惯,国家法所代表的政治权力与生活经济空间中的民间法发生冲突与调适.清代在旗民交产问题上,国家法的禁止性规定与民间交易的通行始终存在着紧张关系,清中前期国家法禁止旗民交产,但旗民交产以民间习惯规避法律的管制.至清晚期,国家法在吸收民间法关于旗民交产的规则时出现反复.直到清代被纳入民族国家体系之中,在法律改革中为化除满汉畛域才最终在旗民交产问题上达成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一致.

清代、旗民交产、国家法、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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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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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

ISBN978-7-5488-0305-8

15

20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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