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221/j.cnki.issn1671-1084.2022.08.006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信息的识别性特征——以"行踪信息"为例
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信息应具有识别性特征,已成为学界主流.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该罪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识别性的特征已成为甄别个人信息的重要标志.但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中一般分为隐私信息和一般公民信息,隐私又分为隐私空间、隐私活动与隐私信息.故隐私与个人信息应属于交叉关系,其中的交叉部分即为隐私信息.文章认为隐私信息并不需要识别性特征,因其直接侵犯了私人生活领域,触碰了公民个人私生活的安宁,赋予其可罚性并无司法上的障碍.一再强调识别性特征会导致实务上针对隐私信息的判断冗余,不利于对该罪进行刑事规制.
个人信息、识别性特征、可识别性特征、隐私信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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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22-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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