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221/j.cnki.issn1671-1084.2019.04.004
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异议权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异议权具有中止执行和消灭终局裁判的效力,是救济被缺席审判人的最佳途径.但是异议权若被当事人滥用,将严重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破坏法律安定性,损害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围绕建构异议权启动的事由、实现的方式和权利的救济,以抵御异议权行使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异议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抑制异议权的滥用,正视缺席审判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缺席审判、异议权、既判力、重新审判、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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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82(法学各部门)
宁波大学2019年度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SRIP2019SRIP0205
2019-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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