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20.07.007
中国信托登记的错位与回归
登记是信托确权公示和交易流转的核心程序.我国信托登记分为财产信托登记、受益权登记和产品登记,前者是基础类型,后两者为衍生类型.2001年颁行的《信托法》第10条虽提及财产信托登记,但存在生效主义严苛、财产范围含糊、操作性欠缺等问题,至今财产信托登记仍未成型.而实践中推行的信托产品及受益权登记备受监管青睐,其适应了我国信托业发展初期以金融资金信托为单一结构的特点.但随着家族(民事)信托、慈善(公益)信托崛起和信托财产多元化发展,财产信托登记迫切性愈益凸显.在信托业迈向深度改革的当下,我国信托登记模式应进行改良式塑造:以财产信托登记为轴心,辅以信托产品及受益权登记,进行双线差异化的推进,并借助"中信登"的中心化系统加强统合规制.
信托登记制度、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中信登、对抗主义
D922.282(中国法律)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课题"风险防范视域下金融科技应用的监管对策研究"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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