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8.10.010
试论青少年慈善教育的实施路径与法律保障——受香港卖旗活动的启发
根据《慈善法》第88条规定,国家应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其中还着重指出了学校负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弘扬慈善文化的职责.这一对慈善信仰传承与慈善理念养成来说至为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处于投闲散置的境地,被当作展现姿态的宣示性法律条文束之高阁.然而,香港利用卖旗活动有力推进慈善社会建设的历史经验,却清楚表明这是一个极大的认识误区,政府有关部门与教育机构应该鼎力合作,通过优化实施路径与提供法律保障,让青少年人有机会通过亲身实践来了解慈善、体验慈善与享受慈善,才能让慈善真正成为薪火相传的事业.
慈善法、慈善教育、卖旗活动
D922.182.3(中国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慈善腐败治理与慈善组织监管创新研究"成果
2018-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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