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5.03.017
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研究──从“公”益、“共”益及“第三种利益”说开来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人诉讼,与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的涉及公益的诉讼并非同一范畴。在涉及公益的三种利益形态中,唯有缺乏明确归属主体的第三种利益及特殊情况下的“共”益,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因而,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非传统的实体利益人,而是维护公益的程序当事人。
公益诉讼、“公”益、“共”益、“第三种利益”
D9 ;D92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J820123。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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