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规则之比较
2010年大陆首次以专门立法形式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年台湾地区对其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作了全面修订.在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原则上,大陆一直采用分割制,但在新法新增的遗嘱效力法律适用中却采用一律适用属人法做法,似有反增立法原则混乱之嫌;台湾地区保持原则上采用单一制的一贯态度,且更符合遗产继承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对于继承准据法适用范围,大陆采取分割处理方法对遗产管理单独规定冲突规则,有利遗产管理在遗产所在地实施,但使继承案件适用的法律复杂化;台湾地区采取统一处理做法,简化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反致制度,大陆立法持反对态度,台湾地区新法缩小了旧法承认的反致范围,仅保留直接反致与间接反致,两岸的对立态度为海峡两岸继承案件的统一处理提供一定可能性.
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
D923.5(中国法律)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成果.Y201121240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