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悬赏执行制度的“兴”与“行”
悬赏执行具有单方允诺的性质,是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保障权利人民事权利的一种新兴执行措施,此为“兴”.在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阶段融入悬赏执行制度是可行的,此为“行”.我国悬赏执行的启动程序应从启动主体、启动范围、悬赏金确定主体、承担主体及数额确定标准上予以统一规制,通过对悬赏执行运行过程中悬赏执行公告的发布、线索有效性的核定、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的规制,使悬赏执行得以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建立并取得成效.
悬赏执行、单方允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立法构想
D913(法学各部门)
2014-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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