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致害责任属性探究
种子不是初级农产品,是农业生产资料,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其致害的一般情况是瑕疵担保责任,由《种子法》调整,该责任对合同关系的要求束缚了其发展,对合同关系抗辩的突破是其发展趋势;其致害的特殊情况是产品缺陷责任,由《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规范,该责任能够有效解决极少数情况下的种子致害纠纷,而一般情况的减产、绝收导致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侵权法获得赔偿.
种子致害、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缺陷责任
D913.99(法学各部门)
2014-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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