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3492.2013.05.031

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经济法学分析

引用
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对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进行规制.当前我国主要存在四种经营组织形式,通过理论上的利弊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规制实践考察,可以得出结论: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出发,实行实质的公司化管理即“公车公营”,是我国当前的正确选择,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司机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政府应对规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经济法规制

D912.29(法学各部门)

201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6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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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学刊

1005-3492

62-1015/C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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