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3492.2013.01.034

父子之伦尊卑之义——清末修律中的沈劳之争管窥

引用
清末围绕新刑律的修订有一系列争论,张之洞之后,以传统明刑弼教原则对修订法律馆刑律草案进行反驳的代表为桐乡劳乃宣.在预备立宪阶段,清廷以上谕的形式为新刑律草案规定了礼教与宪政的双重约束.在此前提下,沈家本与劳乃宣实无可能以礼教派与否来分别.以劳乃宣措意的“亲属相殴”条为例,本文认为沈劳之争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刑律正文中是否严格按照服制明定等差.这是信奉旧律原则的劳乃宣真正关心的地方,也是沈家本不愿由为说辞加以辩解之处.

礼教、宪政、刑律草案

DF082(法的理论(法学))

2013-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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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学刊

1005-3492

62-1015/C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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