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2.03.005
罗尔斯的准纯粹程序正义
由于人的道德、知识、判断能力上无可避免的缺陷,即便良序社会中的政治过程也至多只能是非完善程序正义.如此出现的问题是:在何种范围内,公民有服从非正义法律的义务?为回答此问题,罗尔斯提出准纯粹程序正义.作为非完善程序正义之下的次一级分类,准纯粹程序正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关涉结果的判断标准独立且先于程序;此程序可能会产生非正义,但具有权威性的结果.
非完善程序正义、准纯粹程序正义、非正义法律、权威性
B712.59(北美洲哲学)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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