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1.05.016
刑事责任能力本质之新解
因适用语境的不同,我国目前对于刑事责任能力本质的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形似而实异."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称谓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体系是协调一致的,而与我国的刑法理论并不协调.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在我国具有二重性,即犯罪能力与刑事归责能力;相应地,其地位也具有两重性,即犯罪主体的要素与刑事责任的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犯罪能力、刑事归责能力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1-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