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06.09.061
我国四法域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在现代继承法律制度中,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继承,以及接受什么类型的继承.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有关继承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文章在比较四法域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之异同的基础上,对完善大陆地区继承法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四法域、继承法、接受继承、放弃继承
D923.5(中国法律)
重庆市教委资助项目05jwsk020;西南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西南政治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05CSL01
2006-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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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