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70.2018.01.001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权力执行方式,又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如何在立法中设立留置措施,使其既能充分发挥调查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作用,又能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首先必须明确留置措施的创制来源与权力属性,以明晰出台该措施的目的;其次要科学界定留置措施的行使主体、对象、期限、场所,保证其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最后,有必要从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律师介入可能性、折抵刑期、救济措施等方面明晰该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衔接,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留置措施、刑事诉讼、律师介入、救济程序
D922.1(中国法律)
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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