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006.2015.07.012
论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实证主义的阐释
旅游合同的非物质性和人身关联性,决定了确立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实现个别化正义,不乏在旅游纠纷中予以创造性突破而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虽符合旅游合同目的和公平正义原则,但却存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非法性的困境.需克服现有理论障碍,通过现有法律扩大解释承认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其法律要件,依据可预见性规则和最低限度规则限定其适用范围.
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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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旅游经济)
2015-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