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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006.2013.012.010

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

引用
旅游吸引物在旅游学上属于一个集合概念,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但不同属性的旅游吸引物作为个体在《物权法》上的权属性质往往是有法可循的.文章运用物权法理论,结合新颁布的《旅游法》,分析几个典型旅游吸引物的权属,试图澄清几个与此相关的问题,论证设立旅游吸引物权、为之统一立法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并进一步提出充分运用《合同法》、《旅游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等现有法律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旅游开发中社区权益保护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采取修改法律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

旅游吸引物、物权、《物权法》、《合同法》、《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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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旅游经济)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CMZ04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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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刊

1002-5006

11-1120/K

28

2013,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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