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旅游服务合同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治本之策,《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拒绝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是我国旅游服务合同制度的一大亮点.
1.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概况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惩戒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英国,后被美国视为普通法而继受.美国大多数州只有在合同案件中存在独立于违约的侵权行为时才能对被告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有的州允许对特殊关系的合同或一般商业合同中被告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合同案件中惩罚性赔偿一般具有违约主体的强势性、违约行为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以及危害后果的开放性等特点.近年来,该制度也被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吸收和借鉴.
旅游服务、服务合同、惩罚性赔偿金、合同案件、惩罚性损害赔偿、赔偿制度、行为道德、违约、美国、吸收和借鉴、旅游经营者、治本之策、危害后果、实际损害、侵权行为、赔偿原则、赔偿数额、拒绝履行、合同制度、合法权益
28
D92;D91
2014-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