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006.2012.12.007
《旅游法(草案)》与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旅游法(草案)》)以专章(第五十二至六十五条)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这意味着旅游合同将作为有名合同出现在我国立法之中.这不仅将填补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旅游合同私法控制规范上的空白,而且也将完善合同立法,进而丰富我国的债法体系.现代立法中,典型合同立法的主要机能应当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交易选择并降低交易成本,为裁判者提供公正裁判的标准,公平分配交易风险,填补契约漏洞,并且在必要时践行特定政策目的(如消费者保护).《旅游法(草案)》中设计的"旅游服务合同"体系完整,并增设了若干重要制度,在立法上的意义不容低估,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旅游、草案、合同立法、服务合同、多样化交易、消费者保护、人民共和国、有名合同、法体系、控制规范、交易成本、公正裁判、公平分配、政策目、当事人、裁判者、制度、选择、设计、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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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TP3
2013-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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