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006.2009.11.017
旅游合同性质决定之局限性探讨——以日本的学说及裁判实践为例
关于旅游合同性质,国内多有争论.其中,新近出台的<旅行社条例>与旅游合同性质争论之间的相关性亦值得探讨.日本民法学说及裁判实践中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日本通说认为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为委托或准委托,但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说和裁判实践放弃了旅游合同的性质争论,转而采取了更为务实的做法.合同性质认定的作用在包价旅游合同领域的作用逐渐降低.通过解释具体的合同条款或标准合同条款来推导出具体的行为义务,成为旅游合同领域的重要手法.我国<合同法>适用中的合同性质决定亦可以借鉴该手法.
旅游合同、合同性质决定、典型合同、旅行社条例
24
F59(旅游经济)
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亦系2008年度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重点项目QJC0801003
2010-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