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970.2011.12.005
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重构
作为上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银行的国际业务,国际保理这一综合性金融产品,业界对其性质的认识悬殊较大。目前存在的各种不同学说均有缺陷,宜将国际保理认定为一种结算担保方式,而非新的结算方式,其表现是依托了债权转让的形式,却承担了结算担保的实质。典型的双保理模式是经过了两次债权转让,最终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是进口保理商,但其担保责任则又是相对的,在债务人提起争议或抗辩的情形下,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可以“死去活来”,从而给国际保理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国际保理、法律性质、国际结算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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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国际法)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国际保理法律机制研究”IOCFXZ02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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