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赔偿义务机关、组织、权利、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法规、受害人、总则、宪法、损害、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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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DF3
201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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