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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1年4月21日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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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9(安全科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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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劳动安全

1006-5091

23-138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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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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