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40.2021.01.004
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的内在机理、现实困境及对策
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归责判断中,智能机器人是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由被害人来证明人工智能存在过错与否显然不公平,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管理人唯一免责事由就是生产瑕疵,此时责任推向生产者与销售者.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免责事由适用产品责任,即证明现有技术尚不足以发现该产品瑕疵.人工智能与其生产者、管理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分担,要在责任承担、损害赔偿和技术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人工智能发生侵权事故时,损害赔偿由人工智能自身的保险赔付金、基金和报酬承担,不足部分由侵权责任承担者补充赔偿,而管理人和生产者不承担连带责任.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内在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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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联合基金课题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引发的侵权责任研究项目LHKT2019YB03
2021-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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