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40.2012.01.005
论罪刑法定与形式法治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造就了我们在法律思维中对“法有限、情无穷”的项礼膜拜,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比附援引”的类推思维。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从而最大可能地排除刑事司法中的恣意与专制。形式法治和形式合理性是实质法治的前提与保障,为了保护民众的预期,在当下追求刑事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应该捍卫罪刑法定原则,信奉形式法治和形式合理性。
罪刑法定、形式法治、形式合理性、理念
D920.4(中国法律)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