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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7740.2009.01.015

论食物权的保护与国家义务——从宪政的视野看公民的食物权保护

引用
食物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一部分,是独立的社会基本权.食物权具有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双重性质,此性质要求国家既要履行对弱势群体的积极救助义务,同时又要履行尊重义务,避免对公民获取食物的努力予以不适当的限制.完善我国食物权保护,需要国家在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等层面采取有效措施.

食物权、社会基本权、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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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1(法学各部门)

2009-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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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9-7740

32-1618/G4

26

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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