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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司法干预须除后顾之忧

引用
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简称“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通盘设计.

2015-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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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

1002-5723

11-1276/D

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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