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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不容“私人会所”侵蚀

引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lO月27日转发住建部、文化部等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2014-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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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

1002-5723

11-1276/D

2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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