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难题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被看作是法律修改的亮点之一.新环保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前的审议稿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一度被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和省级环保联合会.作为环境监督的一种重要力量,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围,将对环境违法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但这种震慑作用的发挥,则有待于公益诉讼难题的破解.
2014-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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