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食品安全实行最严厉制裁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至少释放出三点信息.
其一,严密法网.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升级"后,出台这一配套的司法解释,意味着相关法网将更为严密.
这体现在《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一入罪门槛——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此前两年间的司法裁量中,往往难以认定.《解释》将典型情形一一列举,尽最大可能堵住了漏洞,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着眼司法裁量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解释》在程序上进行了补充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201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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