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享受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1) 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国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 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2) 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3) 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4) 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5) 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磨擦,营 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6) 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7) 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应履行的相应义务:(1) 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 待遇;(2) 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 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3) 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4) 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磨擦,不能搞单边报复;(5) 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6) 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7) 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摘自LYXX,2001-12-02)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权利、世贸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最惠国待遇、产品和服务、组织成员、市场准入、经贸发展、货物、国际经贸规则、规范、多边贸易体制、普惠制待遇、过渡期安排、非关税措施、发展中国家、相关协议、投资措施
F84;F74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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