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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引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容 如下: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 、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 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 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 的饲料。(四)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 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 和 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二、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技师检测 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 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 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三、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 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局[ 1999]39)执行。(摘自XMSY,2001-11-22)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饲料产品、饲料生产企业、比例配置、粮食副产品、均匀混合物、复合预混料、增值税、营养需要、微量元素、饲养动物、饲料级磷酸氢钙、非营养性添加剂、维生素、通知、省级、免税、矿物质

K10;F83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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