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官存司"到"以司存官"——《百官志》体例与汉唐行政体制变迁研究
汉、唐正史《百官志》官制记载体例有显著不同,《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记官而不及机构,以长官、佐贰、属官代表各自府署,可称作"以官存司";两唐书《百官志》则皆"以司存官",即在各机构名下记其长官、佐贰及所属官吏,将之一概视为机构成员.记载体例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规范官制的法令及行政体制的演化,汉代官制记载依据以官员管理为中心而不及机构状态的官簿、秩律等文档、法令,唐代官制记载主要取本规范各机构官吏设置的职员令.汉唐官制记载体例及其来源的不同,体现了魏晋以来官制和对应法令形态的变迁,这一变化的转折点约在南北朝后期.由此达成的机构行政一体化,是汉唐间强化集权秩序和防止长官大权独揽的结果.
汉唐、《百官志》、行政体制、职官制度、职员令
K879.29;K242;G2
2021-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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