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田的性质与权益——基于清代与宋代的比较研究


宋代“典需离业”的规定表明了典之本原,但其派生的权益及其多样化表现却引发歧义.譬如承典人将土地租佃给出典人,在宋代不被认可;而清代这种形式广为流行,却又在表象上造成“租息相抵”的错觉.承典人可选择典田的经营收益、投资收益,或变现未来收益,突出反映了田主、典主、佃农三者依托市场交易构筑的共享地权格局.典权不是使用权,也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限定性物权形态的财产权,与抵押也有明显的区别.典权的时代性差异在政府规定上得到相应的反映,宋代典田需要赴官办理合同契,并过割田赋和纳交易税;清代中后期则免除了交易税,无需过割田赋,契约形制上多采用单契,使转典等相关后续交易更为便利.凡此阶段性差异与特征,揭示了在典权发育…展开v
典田、地权、土地收益、宋代、清代
F832.51;F275;H1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ZD078
2016-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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