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还是“特权”:《大宪章》“Libertas”考辨
在西方社会大众和为数不少的学者眼里,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主要价值是所谓“自由”理念的张扬.然而,《大宪章》阐述的究竟是什么“自由”?这个问题其实大有可议之处.首先需要指出,由于现有《大宪章》中译本中屡次出现的“自由”一词是翻译而来(而且主要是基于英文译本的翻译),因而这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中文世界特有的问题.问题之源是中文“自由”被用来对译了《大宪章》拉丁文原文中包括libertas在内的多个术语,从而造成了表达和理解上的混乱.本来作为中译本底本的英文译本是很小心地试图用free,freedom,liberty或liberties等不同词汇区别这些拉丁文术语的,而且这几个英文词汇在表述中世纪史实时确实各有特定的内涵,在英文读者中虽也常被混淆,但尚可辨别.但由于它们在现代英语中的涵义趋同,都等于或近似于自由,①所以到中文版以后便被同化为“自由”一个词了.包括《大宪章》的俗名“自由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 Libertatum/ de Libertatibus,英文The Great Charter ofLiberties)”,也是这种误译的结果.虽已有学者意识到其中的不确之处,但出于对约定俗成的无奈,无人深究.结果就是以一个“自由”概念混同了《大宪章》条款中的几个概念,同时导致人们对这些概念的中世纪所指失去了追寻的动力,误读《大宪章》便是必然的了.
大宪章、libertas
D956.1;K561;F09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CSS003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