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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江南折租造布的财政意义——兼论所谓唐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南朝化

引用
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从中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但也不足以断定它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陈寅恪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制”,依据只是两条明显失校的南齐资料.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唐代江南的折租造布算不上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一大变革.南北朝财政收入构成大同小异,北朝与南朝,关市之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都远不及田租或户调.甄琛说南朝”仍崇关廓之税”,北魏”唯受谷帛之输”,都不符合历史真实.南朝关市之税在其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即使比北朝高,也不表示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方进步.

唐代、折租造布、财政、南北经济

F812.9(财政、国家财政)

2011-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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