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576.2013.01.009
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建议
去年5月29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1号)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94号)中废止"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储备管理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流函[2012] 006号)要求,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从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国有粮食企业、商品储备、粮油、补贴收入、财政补贴、营业税政策、储备管理、地方税务局、直属库、税收政策、国家储备、业务、通知、四川省、财政部、财税、流转税、废止、地税
F83;F27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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