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801.2019.01.003
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模式及其完善
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在原告的人身和有形财产或绝对性权益未受到侵害情况下产生的经济损失,在规范模式上存在法国的开放模式和德国的保守模式.法国模式过于恣意放任,德国模式则过于僵化固定.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救济,我国可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进行目的性限缩,限制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优先适用合同法;区分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对纯粹经济利益予以有限保护;借鉴动态体系论,通过提高其他因素的强度弥补纯粹经济利益的弱保护地位.
纯粹经济损失、规范模式、可赔类型、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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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19-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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