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9/j.cnki.51-1610/g4.2024.07.017
法益论与构成论解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认定逻辑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在本罪的司法认定上应当理顺法益论与构成论两个基本面向的逻辑.法益论层面,身心健康说与纯粹的性自主权说均不能准确描述本罪的入罪理由,伦理关系限定下的性自主权说可以概括本罪的独有特征.构成论层面,"发生性关系"应当包括性交行为和猥亵行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应当以伦理关系中的尊卑差异与年龄差距为标准加以限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身心健康、性自主权、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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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4(中国法律)
四川网络文化研究中心项目WLWH22-24
202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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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