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9/j.cnki.51-1610/g4.2021.06.013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从"以房养老"的法律保障角度出发
居住权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物权形态,由于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过度强调居住权的社会保障属性,错误地将其与社会抚养以及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等同视之,导致了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居住权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老年人养老问题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社会上出现了诸多新型养老模式的实践活动,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了"以房养老"的试点工作,"以房养老"逐渐成为国家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重要一环.在此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顺应时代要求,将居住权作为新创设的用益物权类型规定于民法典物权编,为我国"以房养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居住权章仅有的六款条文过于简单,应通过对居住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予以细化研究并最终予以填补完善.
居住权;空虚所有权;用益权;人役权;以房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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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论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从作为财产的公司到公司组织中的财产"202010603
2021-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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