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9/j.cnki.51-1610/g4.2021.03.013
论《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实证分析与条文修正
《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针对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但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归纳发现,实践中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进而造成裁判混乱.该条本为强调被告应积极提出反证,但条文的表述不当,使法官对抗辩与否认以及对应证明标准的辨析产生偏差,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违背"规范说"的理论,故需对该条文予以修正.即明确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仍对借贷合意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提出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不是抗辩,而是附理由的否认,其承担的是主观上的证明责任;由此提出的是反证,需符合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
民间借贷、转账凭证、证明责任分配、借贷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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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202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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